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1366號
CHDV,113,司執,6136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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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3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00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投保狀況,如查得有 效人壽保險契約,請求並予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前開請求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 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 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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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