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8775號
CHDV,113,司執,58775,202409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7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00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現查無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本院逕予 換發債權憑證,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 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