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8609號
CHDV,113,司執,58609,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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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6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柏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邱柏森所有對第三人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契約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
在地分別為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中正區及松山區,有聲
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
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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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