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08號
TNDV,113,補,80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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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Khashru M F M Amir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順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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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