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90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于恩即洪志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已具體指明),惟第三人之
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是依前揭之規定,本件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
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
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