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6165號
CHDV,113,司執,46165,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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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16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志偉等二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楊志偉楊翰璋之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 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均設於南投縣,有債務 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 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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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