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014號
債 權 人 陳建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張謹等九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強制執行
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
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差額,該通
知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補正函、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及繳費查詢清單
各乙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