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號
CHDV,112,重訴,4,2024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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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家約
吳東溪
陳梅雪

吳耀焜
吳阿同
吳進福

被上 訴 人 王美芳
黃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為主文第1、2、3、5、8、9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01,600元【面積393平方公尺(76+49+69+55+26+52+66=393)×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200元=4,40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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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