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提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傑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未經接獲事先之通知,即遭警員持拘票進 行拘提,同時持搜索票進行搜索,因此拘提逮捕程序及搜索 程序均違法,乃依法聲請提審,懇請法院撤銷羈押並發還扣 押物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 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第5 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該前提均須為逮捕拘 禁之行為係「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及「非法」,始得聲 請提審。如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依法」逮捕拘禁者,其聲 請提審自無理由。
三、聲請人係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羈字第400 號裁定羈押。是聲請人既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 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有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 本件提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