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53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鴻俊
住○○市○區○村路○段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卓彩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卓彩純之保險資料,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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