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30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查第三人之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