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951號
債 權 人 施鴻裕
債 務 人 阮沛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沛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阮沛淇所有對第三人龍井 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壽險資料 ,因該龍井郵局所在地為台中市龍井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