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3年度,2號
TNDM,113,侵附民,2,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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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周暘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雖經原告A女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應
以判決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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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