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藍有成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清算管理人 王佑如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正賢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佑如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
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
定自民國112年8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
有如附表所示對第三人陳堉全即陳順金之債權,顯有選任管
理人之必要。又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
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分別於113年5月29日以屏院昭民
執成112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
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
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存款 一、於臺灣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中小企業銀行、元大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款共新台幣(下同)4,711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二、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陽信銀行之存款共19,666元:通知上開銀行將上開存款解交到院,分配予債權人。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民國86年出廠,已遠逾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保險 一、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壽險公司)之保單:通知保險公司解約,並將解約金146,394元繳納至本院供分配。 二、債務人於凱基壽險公司以受益人身分得請求給付之紅利及未到期保費41,734元:請凱基壽險公司解交到院。 股票 一、內容(價值以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112年8月8日收盤價計算): ㈠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7股,價值534元(27股×19.79元=534元)。 ㈡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5股,價值4,446元(85股×52.3元=4,446元)。 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57元(2股×28.25元=57元),加上現金股利29元,共86元。 ㈣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股,價值600元(65股×9.23元=600元)。 二、處分方法: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5,666元(534+4446+86+600=5666)代之。 其他 一、對第三人彭冠萣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700,000元。 ㈡執行名義及執行情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彭冠萣戶籍設於屏東○○○○○○○○,其109至112年均未申報所得,亦未投保勞保,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二、對第三人陳堉全即陳順金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1,500,000元。 ㈡執行名義:無。 ㈢抵押權設定情形: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設定有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上開普通抵押權經第三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塗銷登記,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駁回其訴。 ㈣處分方法:選任管理人取得對第三人陳堉全之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受償金額解交本院分配予債權人。若無法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無結果或無實益,則堪認上開債權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三、對第三人步一郎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480,000元。 ㈡執行名義:無。 ㈢抵押權設定情形: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設定有48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 ㈣處分方法:債務人陳稱上開債權均為其父藍凱代理其處理相關事務,其並未持有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又其父已死亡,難以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步一郎有上開債權存在,並無選任管理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實益,堪認上開債權並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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