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號
CTDM,113,金訴,2,202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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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4
86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王柏斌因詐欺等案
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
國113年2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月5日宣判,惟因被告
王柏斌與告訴人林菁珍於113年2月5日達成調解,對被告王
柏斌之量刑基礎有所影響,致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戴新 閔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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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