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12年度,37號
PCDV,112,全事聲,37,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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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紀程議

相 對 人 陳逸弘
陳聿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
112年9月13日所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11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前開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亦有明定。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118號駁回假扣
押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2年9月19日送達異議人,異
議人於112年9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
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提出由相對人陳逸
弘簽發、陳聿榛背書之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支票3紙
(票據號碼:AT0000000、QB0000000、AT0000000)及20萬
元之支票1紙(票據號碼:AK0000000)〔下合稱系爭支票〕,
係連續於112年8月30日及同年19月1日遭退票,究與一時存
款不足造成退票之情形不同,復經異議人查詢台灣票據交換
所票信查詢服務之結果,相對人陳逸弘已經通報為拒絕往來
戶,益明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係屬有據,
本件顯有就相對人之財產加以保全之必要,倘本院認釋明仍
有不足,異議人願以現金或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可轉讓定期存
單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准許就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
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
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
如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
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
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
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時,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仍可認其
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又債權人就該
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
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
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異議人主張系爭支票遭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且經其聯
繫相對人告知上情並催告還款,均遭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
出系爭本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附卷可證,堪認異議人就其請
求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
 ㈡惟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異議人主張相對人陳逸弘業經通報
為拒絕往來戶,顯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等情,固提出台灣票
據交換所票信查詢服務結果為憑。然本院審酌依異議人所提
前開事證,至多僅能證明相對人陳逸弘於1年內因存款不足
退票合計達3張而遭通報為拒絕往來戶,然系爭本票即有4張
,故除系爭支票外,相對人陳逸弘是否尚有其他因存款不足
而遭退票之情形顯非無疑,尚難僅以此遽認其係已瀕臨成為
無資力而非因其他事由致未清償債務。另就相對人有無浪費
財產、增加負擔,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而難以清償債
務等情形,亦均未見異議人釋明而使本院大概相信其事實上
之主張為真;異議人復未具體敘明並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
假扣押原因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就假扣押之原因
並未釋明,雖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能補足釋明之欠缺,其聲
請即不應准許。
五、綜上,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裁定駁
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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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