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逸鄉園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昌
被 告 鍾雅竹
呂怡瑩即呂保民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至第五項被告「逸鄉園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逸鄉園餐廳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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