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1年度,88號
KSDV,111,救,88,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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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6號
111年度救字第87號
                    111年度救字第88號
111年度救字第89號
                    111年度救字第90號
111年度救字第92號
                    111年度救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蔡王閃
法定代理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就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
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8月 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此裁定業於1 11年8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 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載明抗告之裁定案號,並應各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即被告(訴訟繫屬案號) 111年度救字第86號 饒佩妮、洪可馨、楊素蓉康瀞予李偉花趙若新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 (111年度補字第724號) 111年度救字第87號 李偉花趙若新楊素蓉康瀞予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111年度救字第88號 田銘鎮、高雄市調處、謝宜璋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111年度救字第89號 阮綜合醫院、阮仲洲、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111年度補字第734號) 111年度救字第90號 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111年度救字第92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111年度救字第94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蔡仁耀黃琴斐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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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