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廷軒
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
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杜廷軒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杜廷軒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 金融帳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 預見提供他人使用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 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將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彥融,下稱第一帳戶 】存摺、金融卡與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為代 價,交付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使用。不詳之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第一帳戶,立刻遭轉匯至其 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一 )。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廖俊棠外)告訴及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杜廷軒已經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 罪事實坦承不諱(偵卷四第90頁背面至第91頁、第173頁背 面;偵卷四第111頁、第223頁背面至第224頁;偵卷十四第2 5頁至第27頁背面;偵卷七第294頁至第295頁;本院卷一第4 65頁、第471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 (出處如附表二),並有第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偵卷十四第153頁至第156頁)、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
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 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 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第一帳戶存摺、金融卡與密碼提供給「天下」使用 ,該帳戶被用來作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 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洗錢的行為,因此被告 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2.被告提供第一帳戶給「天下」使用(單一幫助行為),同 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異種想像競合), 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成功進行 7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洗錢罪的最高法定刑 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二)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 ,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 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3.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
(三)量刑:
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 窮應該有所認知,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輕率地提 供帳戶給不明人士使用,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造 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譴 責,幸好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對於司法資 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有詐欺、恐嚇的前科,於審理說自己國中肄 業的智識程度,從事貨運行搬運的工作,月薪約2萬元, 與父母同住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被害人的損害一共是13 4萬元,與全部被害人達成調解約定(尚未給付任何款項 ),獲得1萬2,000元的報酬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 的標準。
三、犯罪所得1萬2,000元不需沒收:
被告固然獲得1萬2,000元的報酬(偵卷四第173頁背面;偵 卷十四第27頁背面;偵卷七第294頁至295頁),但是被告與 全部被害人達成調解的金額超過被告獲得的犯罪所得(本院 卷一第478頁至第480頁),被告日後若未履行,各被害人即 可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一樣可以達到剝奪犯罪所得的 立法目的,即便被告尚未給付任何款項,仍然可以認為再將 犯罪所得1萬2,000元沒收的話,將是一個過於苛刻的決定, 應該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進行沒收宣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勝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賴志旻 (提告) LINE暱稱「Q媽樂活投資人」、「子琪」、「NewPay藍支付」,於111年2月初,添加賴志旻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https://qun111.draxcv.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賴志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19時23分 3萬元 2 施采吟 (提告) 交友軟體「探探」及LINE暱稱「孫博倫」,於111年3月1日,添加施采吟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https://www.shoopingpchome4.com),可在PChome買賣商品賺價差,保證獲利云云,致施采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21時25分 1萬元 3 李沐芸 (提告) 臉書暱稱「蔡佩洳」、LINE暱稱「方伊涵」(ID:yihan0612)、「Ellie」、「Y:彥霖」、群組名稱「小兵立大功」,於111年1月26日,添加李沐芸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https://xgme.gdfh338.hmuxz.com)操作功率調整系統,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沐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13時53分 40萬元 111年3月3日15時48分 5萬元 111年3月3日15時50分 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52萬元】 4 林宏育 (提告) 臉書暱稱不詳,LINE暱稱「Y:彥霖」,於111年1月26日,添加林宏育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www.anncx.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宏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14時38分 10萬元 111年3月4日14時40分 10萬元 5 黃湘薏 (提告) 臉書社團「我是太平人」中暱稱「楊品潔」,於111年2月初,添加黃湘薏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博奕網站(https://www.isc-cx.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湘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11時1分 10萬元 111年3月4日11時2分 10萬元 6 廖俊棠 交友軟體「探探」及LINE暱稱「佩佩」,於111年2月上旬,添加廖俊棠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http://trade.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BTC,保證獲利云云,致廖俊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21時30分 5萬元 111年3月3日21時32分 5萬元 7 黃思樺 (提告) 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chenchen_726」、LINE暱稱「敏莉」,於111年2月23日,添加黃思樺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s899.qsmak.com)投資虛擬貨幣乙太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思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日15時27分 10萬元 111年3月3日15時46分 5萬元 111年3月3日15時48分 5萬元 111年3月4日13時55分 5萬元 111年3月4日13時56分 5萬元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賴志旻) 賴志旻於警詢證詞 偵卷十四第39頁至第41頁 報案資料 偵卷十四第37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45頁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卷十四第47頁至第48頁 郵局ATM交易明細 偵卷十四第49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施采吟) 施采吟於警詢證詞 偵卷十四第55頁至第58頁 報案資料 偵卷十四第53頁至第54頁、第59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李沐芸) 李沐芸於警詢證詞 偵卷十四第63頁至第67頁 報案資料 偵卷十四第61頁至第62頁、第69頁至第73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林宏育) 林宏育於警詢證詞 偵卷十四第77頁至第78頁 報案資料 偵卷十四第75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8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十四第83頁至第85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黃湘薏) 黃湘薏於警詢證詞 偵卷十四第89頁至第90頁 報案資料 偵卷十四第87頁至第88頁、第91頁至第93頁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十四第97頁至第99頁 詐騙徵人廣告 偵卷十四第95頁 附表一編號6 (被害人廖俊棠) 廖俊棠於警詢證詞 偵卷十四第101頁至第101頁之1 報案資料 偵卷十四第99頁至第103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十四第105頁至第106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黃思樺) 黃思樺於警詢證詞 偵卷十四第111頁至第115頁 報案資料 偵卷十四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17頁至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