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梁漢儀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上訴人 鄭東和
鄭周阿麵
張儀成
張泳順
張儀樂
羅妙珠
林清烈
劉火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被 上訴人 蕭龍楨
林閎基(即○○○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芬(即○○○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芳(即○○○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文(即○○○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洲(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9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0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被上訴人鄭東和、鄭周阿麵、張儀成、張泳順、張儀樂、羅
妙珠、林清烈、劉火中於原審起訴時聲明請求確認上訴人「
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新興重劃會)未
合法成立,嗣於本院請求確認新興重劃會於民國100年6月4
日起至110年11月18日間未合法成立(見本院卷第224頁),
乃因不變更其起訴所憑原因事實,仍本於100年6月4日之重
劃會成立有瑕疵事由,而更正聲明,俾使其聲明與起訴本意
相符,核屬前開規定所指補充事實上陳述情形,非為訴之變
更追加。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
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林閎基
、林麗芬、林麗芳、林麗文及林宏洲,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7、183頁),並經上訴人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69-171頁),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
三、上訴人新興重劃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嗣變更為梁漢儀
,有111年1月13日第4次理事、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可據(本
院卷第211-213頁),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05
-20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被上訴人蕭龍楨、林閎基、林麗芬、林麗芳、林麗文、林宏
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上訴人新興重劃會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均為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內
之土地所有權人,該重劃區籌備會於100年6月4日所召開之
第一次會員大會其中就案由三「請選任本重劃會代表組成理
事會、監事會以利執行業務案。」之決議即選任○○○等九人
為理事、○○○等三人為監事之決議,然因新興重劃會之原法
定代理人○○○與訴外人○○○、○○○、○○○、○○○等人曾於98年9月
20日向訴外人○○○買受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將該
筆土地各移轉登記持分1000分之3至○○○等人所指定之○○○等2
96人名下,目的為虛灌重劃區之地主人數,堪認○○○等人係
藉迂迴方式,以達成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所禁止之效果,係屬法所
不許之脫法行為,經扣除○○○等296位人頭地主之票數後,籌
備會所召開之第一次會員大會所為選任理、監事之決議顯然
未有效成立,依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新
興重劃會即未合法成立。此事涉伊等會員權之行使及應否受
該僭稱重劃會以合法成立之名,由僭稱為其議事機關之「理
事會」所為決議或其所執行重劃業務之拘束,致伊等私法上
地位及權利存在不安狀態,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
新興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新興重劃區籌備會100年6月4日所召開之第一次會員大會,其中就案由三「請選任本重劃會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以利執行業務案。」之決議,經本院以105年度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確認不成立,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於110年9月18日已以新興重劃區籌備會名義,由代表人○○○為召集人,依據獎勵重劃辦法之相關規定,召集成立重劃會之成立大會,審議修訂之重劃會章程及重新選任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並將該重劃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第一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檢附主管機關核定,嗣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6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100287220號函核定,該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應認新興重劃會業已合法成立,是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新興重劃會不成立,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新興重劃區籌備會100年6月4日第1次會員大會所選任
之重劃區代表組成之理事會、監事會確認不成立而判決確認
新興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鄭東和、鄭周阿麵、張儀成、張泳順、張儀樂、羅
妙珠、林清烈、劉火中更正聲明為請求確認新興重劃會於10
0年6月4日起至110年11月18日間未合法成立,並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原告因法律關係不明確,
致其私法上之地位或權利有受侵害之危險而陷於不安之狀態
,該項不安之狀態有即時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者而言。故
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
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最高
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裁判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於
89年2月9日修正時,為發揮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
,雖在第247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增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
否,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客體,但限制須以原告不能提起他
訴訟者,始得提起,否則應認原告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以避免無益訴訟,觀諸其立法修正理由足明。此與確
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必要,固
有不同,惟參照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僅限以確認現在之
法律關係為其訴之標的之意旨,在解釋上,原告提起確認為
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仍須其因該基礎事實所生之法
律關係,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始可認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俾憑以判斷原告就該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
得否提起其他訴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90號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又依95年6月22日之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規
定:「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重劃計畫書
,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
、「前項理事會應由理事七人以上組成之,並由理事互選一
人為理事長;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但重劃
會會員人數為八人以下時,得選一人為監事,其餘會員均為
理事。」、「理事、監事個人所有重劃前土地面積應達該重
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重劃
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後成立。重劃會成立後
,應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
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籌備
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一、籌備會自報准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
辦理者。二、未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起二個月內成立重
劃會者。」,可知重劃會之成立取決於籌備會召開之第一次
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後,至於重劃會之章程、會員與理
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等送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則皆屬重劃會成立後之作為。又
重劃區會員大會之決議,乃重劃區多數會員基於平行與協同
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合同行為),並進一
步選任理監事、審議章程、追認重劃計劃書及理監事選舉辦
法等,均為法律事實之一,亦即該決議內容為法律關係發生
之原因,並非法律關係本身。故本件新興重劃會成立與否,
依被上訴人主張新興重劃會之原法定代理人○○○等人藉由人
頭地主之迂迴方式,以達成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所禁
止之效果,屬法所不許之脫法行為,經扣除人頭地主之票數
後,籌備會所召開之第一次會員大會所為選任理、監事之決
議未有效成立,依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
新興重劃會即未合法成立,此事涉伊等會員權之行使及應否
受僭稱重劃會以合法成立之名,由僭稱為其議事機關之「理
事會」所為決議或其所執行重劃業務之拘束,致伊等私法上
地位及權利存在不安狀態等語,堪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
訴訟,其性質應屬於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後段規定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依上開說明,被上訴
人提起確認之訴,須以該等基礎事實所生法律關係均為現在
之法律關係,始可認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五、被上訴人均為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之土地所有權
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327-329頁),被上訴人
主張新興重劃會在100年6月4日並未依法選定理、監事,而
未合法成立,惟上訴人已陳稱:不否認該段期間未合法成立
,所以才會重新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任理、監事等語(見
本院卷第266頁)。且查,新興重劃會之前身新興重劃區籌
備會前於100年6月4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依該第1次會員
大會會議紀錄所載,討論事項案由三「請選任本重劃區代表
組成理事會、監事會,以利執行業務案。」之決議,業經本
院以105年度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確認不成立,並經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
案卷影本可考,依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新興重
劃會並未於100年6月4日第1次會員大會選任重劃區代表組成
理事會、監事會後而合法成立,固足認定;惟新興重劃區籌
備會於後由○○○為召集人,依據獎勵重劃辦法之相關規定,
於110年9月18日召集重劃區重劃會成立大會,通過「臺中市
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章程修正案」、「授權由本次成
立大會選任組成之理事會、監事會依法辦理及執行相關重劃
業務」、「選任本重劃區理事、監事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
會」等決議,同日召集重劃區第一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選
任重劃會理事長後,將該重劃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第一次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檢附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核定,嗣
經臺中市政府以110年11月16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100287220
號函示「原則同意,予以成立」,新興重劃會旋即辦理公告
並以110年11月19日新興自劃字第20210001號函通知重劃區
土地所有權人等節,有前揭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函及新興
重劃會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141頁),是依108年4
月9日修正公布之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籌備會
於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選任理事及監事後,應檢附重劃會章
程草案、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重劃會成立大會及理事會
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成立重劃會」,足
徵新興重劃會於110年11月19日已經核准成立。因此,攸關
被上訴人權益之拆遷補償費、預算審議等事項,明顯仍待11
0年11月19日新興重劃會成立後之理、監事,召開理事會議
、監事會議作成相關決議後送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始生效力
,該等事項已與新興重劃會於110年11月19日前未合法成立
一事無必然關聯,堪認新興重劃會於100年6月4日起至110年
11月18日間未合法成立,於本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另發生
足生現在法律關係基礎事實,而難認有確認利益。
六、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
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
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被上訴人雖稱:110年1
1月19日前相關的理事會決議、會員大會決議有效力上的問
題,此關係重劃區眾多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受該段期間相關意
思機關決議效力的拘束,涉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甚鉅
等語。而本件確認利益部分,業由上訴人補充及對於100年6
月4日起至110年11月18日期間決議效力部分之具體主張,上
訴人陳稱:該期間原重劃會所作的相關決議內容因原重劃會
未合法成立而失其效力,且目前上訴人所召開理、監事決議
都是以新的號次(理、監事第4次決議)等語。被上訴人仍
稱:失其效力很籠統,應該沒有包括拆遷補償、重劃會預算
審議,不能因有理、監事第4次決議,就認為本件欠缺確認
判決法律上的利益等語(見本院卷第267、268頁),顯然被
上訴人仍堅持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然而,100年6月4
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中所選任重劃區代表組成之理事會、
監事會,於110年11月19日前所作成之決議事項,既然因新
興重劃會於110年11月19日始為成立而無從發生任何效力,
已如前述,被上訴人就其之私法上之地位或權利究有何受侵
害之危險而陷於不安之狀態,須即時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
,又未有何說明,本件即與上開規定所稱「得利用同一訴訟
程序提起他訴訟」之情形無涉,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請求新興重劃會於100年6月4日起至110年11月18
日間未合法成立,應認是請求確認過去發生法律關係之基礎
事實,當事人間之私權紛爭,不因法院之確認判決而獲得解
決。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訴請確認新興重劃會未合法成
立,難認具確認利益,其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洵非正當,
不應准許。原審判准被上訴人上開請求,自有未洽,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