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C000-A108089A(即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3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C000-A108089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下稱甲男)係AC000-A108089(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的父親。於A女6至7歲(即99
年至100年間)就讀幼稚園大班期間,因父親甲男與母親離
異,A女與姊姊AC000-A108089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下稱D女)與甲男及祖母AC000-A108089C(真實姓名、年籍
均詳卷,下稱C女)共同居住在甲男位於臺南市中西區的住
所(真實地址詳卷)。甲男於99年至100年6月間,於A女離
家前每週3次(經檢察官補充更正),利用C女外出工作,D
女於7點高中上學以後至A女於8點上幼稚園前,與A女獨自在
家的機會,利用A女年幼無知,脫去A女衣服,撫摸A女的胸
部及舔其下體,並要求A女以手搓弄及口含其勃起的生殖器
,有時至射精。嗣D女發現A女神情有異,詢問之下,A女方
告知上情,D女遂協同A女將此事告知C女,C女旋將D女及A女
送至安南區姑姑家住半年,A女後來並單獨跟C女到佳里住,
並曾經去臺中半年才回臺南。甲男則因此離開中西區住所。
A女於學校接受輔導時透露上情,由學校通報警方處理,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妨害性自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
男部分之自白、被害人A女之陳述、C女、D女之陳述、A女國
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科、春暉精神科診所病歷及
就學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供稱99年至100年間與A女、C女、D女同住,於100
年6月間在自己房間內自慰,A女打開房門進入,其就問A女
要不要摸摸看,A女嫌臭就離開;之後A女上小學前有與D女
至其安南區大姊家居住等語,惟堅詞否認有對未滿14歲之女
子為性交之犯行,並辯稱:沒有對A女為性侵害之行為,當
時房間內自慰,A女沒有撫摸其生殖器就離開了;A女、D女
會離家是C女的決定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主張:被害
人A女雖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指稱被告對其有強制性
交的行為,但就其每次陳述內容觀之,有指述不一、矛盾之
情形:另被害人之姊姊D女之偵查筆錄沒有證據能力,到庭
又拒絕作證;被害人之祖母C女則表示沒有見聞相關之事,
均無法作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而被告自己所述,僅是叫A
女靠近摸摸看,A女沒有實際觸摸到被告的生殖器,因此應
不構成性交或猥褻既遂,充其量只是猥褻未遂的行為。至於
鑑定報告部分,檢察官雖然認為有超過委託鑑定的範圍,但
是本案鑑定的內容認定A女疑有邊緣型人格障礙,有因細故
報復之可能,且證詞有受污染之可能,雖疑有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但創傷事件並非性侵害,是A女所述既無相當之補強
證據,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應給予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經
查:
㈠被告係A女、D女之父親、C女之兒子,於99年至100年間A女就
讀幼稚園大班期間,因被告與其配偶離異,A女與被告、姊
姊D女與祖母C女共同居住在甲男位於臺南市中西區住所;C
女曾將A女、D女送至其2人之大姑姑位於安南區之住處居住
,之後A女單獨與C女至佳里居住,並曾到臺中西屯區居住就
學一段期間才又返回臺南居住就學;A女於100年8月入學就
讀臺南市忠○國小一年級,102年2月18日二年級下學期轉入
臺中市上○國小,102年8月16日三年級上學期轉入臺南市佳○
國小,104年2月24日四年級下學期轉回臺南市忠○國小;108
年間A女於學校接受輔導時告知遭受被告性侵害等情,而由
學校通報警方處理,被告因本案通報後離開中西區住所另租
房子居住等情,業據被告所坦承,並有被害人A女於警詢、
偵訊時之指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警卷第7至9頁,偵1卷
第11頁,偵2卷第23至25頁,本院卷第164至199頁)、D女於
偵訊時之證述(偵2卷第43至45頁)、C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偵2卷第37至38頁、第43至45頁,本院卷第200至
212頁)、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11頁彌封袋內)、臺
中市西屯區上○國民小學校務系統學生資料管理、臺南市國
民小學學生學籍資料表A女就學資料(偵2卷第51至53頁)在
卷可稽,應可認定。
㈡被害人A女之指述,非無瑕疵可指:
1.被害人A女於警詢時指稱:被告對伊性侵的時間是自99年起
至102年之間,時間都是早上,姊姊去上學之後,被告就會
進到伊與姊姊同住的房間,之後會脫伊衣物舔伊的下體,用
手摸伊的陰部,會要求伊用嘴巴幫他含生殖器,當時伊年紀
小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要求伊這樣做,以為他只是在跟伊玩遊
戲。這段期間姐姐D女有發現伊怪怪的,姐姐有教伊要跟被
告說不可以再這樣對伊,但是伊不敢對被告說,所以被告仍
然繼續對伊性侵,到102年左右,姐姐受不了就直接跟奶奶C
女說,奶奶就將伊與姊姊送到安南區大姑姑的家住,大概10
2年底,只有伊改住到臺中市小姑姑家,直到國小四年級才
又搬回現住地等語(警卷第7至8頁);並於偵訊時證稱:遭
父親即被告性侵害是幼稚園到小二左右,是姊姊D女發現吿
訴奶奶C女的,大約伊6歲至9歳左右,約102年問,因為發生
了一些事情,不曉得父親對姊姊做了什麼事情,姊姊對奶奶
告狀父親對伊性侵,奶奶叫伊姊妹去房間問,伊等都據實以
吿,之後奶奶就叫伊住姑姑家,到小四上學期才回來,之後
父親就沒再對伊做這樣的事等語(偵1卷第11頁);(告以
被告調查筆錄意旨)關於口交部分的確是有,而且伊不敢離
開。99年至102年伊與被告住在同間房子,被告有摸伊下體
、有叫伊口交,都是姊姊D女早上去上學後,記憶中是常常
,約一個禮拜3次,被告有叫伊用口交、用手都有,有時有
射精,有時候沒有等語(偵2卷第24頁)。另於審理時證稱
:小時候姊姊出門後發生的一些事情,爸爸會對伊做一些是
類似大人做的事情,像是男生的下體,接觸到女生的下體,
或是伊的嘴巴接觸男生的下體。爸爸會進來伊跟姊姊住的房
間,然後會脫掉伊的衣服,舔伊的下體,會用手摸伊的下面
,然後會讓伊用嘴巴含著他的下體,爸爸就是拿他的下體,
問伊:可以幫我含住嗎?爸爸跟伊說這是一種「打屁股」的
遊戲。爸爸也曾經有叫伊用手摸他的生殖器,就是握住然後
上下上下。因為要上幼稚園或者國小的課,所以就結束,爸
爸叫伊去洗澡,然後帶伊上學,一個禮拜大概2、3次等情(
本院卷第165至171頁)。
2.被害人A女歷次固均有指稱遭被告性侵害乙事,然其遭性侵
害之時間,原稱係99年至102年間即其6歲至9歲時,其於接
受鑑定時陳稱:本案發生的時間最早是在其幼兒園中班,約
4歲左右,記得第一次在其父親的房間、其父親磨蹭其下體
,並要求A女含其父親生殖器,並且記得一個月超過一次;
在發生的情境描述上,第一次發生當時或之後發生的時機,
是因為趁其父親不在,用其父親的帳號玩臉書上的遊戲、且
不慎看到A片,剛好其父親回來,而發生本案等情(本院卷
第93頁)。而其於審理時卻證述是發生在幼稚園小班、中班
,並證稱:「我記得是有一次,我還很小,我還蠻喜歡翻東
翻西,我是一個愛翻東翻西的小孩,然後有看到他的光碟,
然後我就放進去那個片,然後就有一些畫面,然後我就問他
這是什麼,之後過沒多久就發生這些事情了。」、「(問:
妳當時把光碟拿到哪裡播放?)因為我不知道那裡面是什麼
,我就把它放進去,那種放入桌上型電腦,有主機的那種。
(問:那妳播放的時候爸爸在哪?)爸爸剛好下班回家。(
問:那他有看到妳播放影片嗎?)有。(問:那妳說之後就
發生這些事,是不是?)沒有,他有把他關掉,他有說這是
什麼。(問:那他說這是什麼?)我有點忘記他說這是什麼
,但是過沒多久就發生這些事情了。」、「(問:事情發生
經過,當時是怎麼樣開始的?)我記得是躺在床上,然後就
發生那件事情。」、「(問:妳當時在睡覺,然後爸爸當時
突然摸妳,這樣嗎?)通常都是突然出現的。」、「(問:
妳指的最一開始是什麼時候?)小班的時候。」、「(問:
那第一次發生的時間點?)第一次發生的時候,是早上的時
候,我看到不該看的東西的時候,是晚上的時候,他下班回
家了。(問:所以妳在鑑定報告提的是在晚上,是這個意思
嗎?然後剛才講在睡覺是在早上。)是。(問:妳當時怎麼
用爸爸帳號玩遊戲,能否敘述過程?)因為當時我跟姊姊都
會玩,那時候有一個遊戲叫BATTLE,那時候姊姊還沒回家我
很無聊,然後就去爸爸那邊拿光碟,我好奇那是什麼東西就
放下去,然後就放出來了。(問:妳當時是用哪個播放軟體
?)WindowsXP。(問:我說的是播放軟體?)那是Windows
的內建,因為我拿的是爸爸的CD,放進去它就會有選項,我
就去用。」、「(問:妳剛剛說玩臉書遊戲軟體,妳在電腦
上玩還是手機?)電腦。(問:什麼時候玩臉書的遊戲軟體
?)晚上。(問:晚上姊姊有回家之後嗎?)她回家前。(
問:妳當時電腦怎麼開的?)那個時候電腦好像沒有密碼。
(問:當時是關機狀態,妳要把它打開,是不是?)對。(
問:當時妳是幼稚園中班還是大班?)中班。(問:妳說妳
打開來玩這個BATTLE疊積木遊戲,怎麼會看到成人影像?)
因為我小時候很喜歡亂翻東西。(問:小時候會看類似巧虎
或其他卡通嗎?)國小的時候比較常看。(問:那幼稚園的
時候妳都看什麼,有沒有在看這種性質的?)好像比較少。
」等語(本院卷第172至173頁、第182至183頁、第186至187
頁、第196至197頁)。衡情,依A女當時所稱4歲之年紀,是
否即具有自行操作電腦、玩臉書遊戲、播放光碟等能力,同
時能記憶如此多的片段之細節,已非無疑。再者,關於A女
所述係因其不慎播放A片,之後不論是當下或間隔一段時間
發生性侵害事件,或發生之地點均有歧異,又被告與C女均
稱A女於100年6月間、幼稚園大班離家等語(本院卷第127頁
、第201頁),則侵害時間與A女所述至102年國小二年級上
學期才去大姑姑家(本院卷第197頁)亦有不同,則其究竟
何時遭被告性侵害,無法確定;其次,關於遭侵害之方式及
頻率,A女所述前後亦有不同之處。而以A女所述案發當時之
年紀,受限其智識、理解、記憶能力未臻成熟,又距今日時
間久遠,造成記憶模糊、反覆之情況,是其上開指述內容是
否與事實相符,並非無疑。
3.雖被告自陳於100年6月間在自己房間內自慰,A女打開房門
進入,其叫A女撫摸一事,然檢察官問:「爸爸曾經有說,
有一次是他在房間自慰,有看到妳很好奇,他有叫妳摸摸看
,有這件事情嗎?」A女回答:「不記得有這件事。」等語
(本院卷第171至172頁),又經提示A女108年8月15日偵訊
回答「關於口交部分的確是有,而且我不敢離開」(訊問筆
錄第2頁),才稱當時回答實在,是否有此事,顯然A女無法
清楚記憶,尚無法單獨以被告上開說法,認定確實該次已發
生A女所述口交乙事。
㈢關於A女告知D女部分,D女於偵訊時陳稱:伊一直住在五妃街
,後來高中一陣子即A女國小時,伊姊妹倆有去安南區大姑
家住一陣子,因為伊無意間發現妹妹A女怪怪的,跟C女講,
C女就安排伊2人去安南區姑姑家,因A女說被告有一些動作
讓她覺得不舒服,A女說伊跟祖母不在時,被告會摸她胸部
、陰部,其他伊不清楚。伊跟C女反應,C女就安排伊兩姊妹
去安南區姑姑家,妹妹有一段期間去臺中小姑家給小姑照顧
,妹妹也有去祖母佳里那邊住過。伊沒有無親眼看過A女所
述的事情等語(偵2卷第43至44頁)。而A女於審理時係證稱
:「(問:那姊姊是怎麼知道的?)姊姊是她跟我說,她某
次忘記拿東西後上樓開門看到。(問:妳的意思是姊姊主動
跟妳說這件事情嗎?)因為有一陣子,我都不穿內褲,就直
接穿上褲子就去上課。(問:然後姊姊有發現這件事?)對
,然後那時我也不記得為什麼不穿內褲,然後就直接去上課
。(問:那時候姊姊當時怎麼問妳?)她問我,為什麼妳都
不穿內褲。(問:那妳怎麼回答她?)因為我也不知道為什
麼我不穿內褲,然後她就說:是爸爸叫妳不要穿的嗎?我說
:沒有。然後她就說:爸爸有對妳做奇怪的事情嗎?我說:
就是剛剛陳述的那些。然後她就說:這個是不能發生的,所
以妳要跟爸爸說不行。(問:妳剛剛說,妳回答姐姐「剛剛
陳述的那些」,意思是說,妳把剛剛陳述的內容告訴姊姊嗎
?)姊姊之後有問我很多次,我有跟她講。(問:妳說姊姊
有問妳很多次?)對。(問:所以包含口交及摸下體?)沒
有到那麼詳細。(問:那妳說的內容是如何?)就是爸爸會
用他的下體,磨蹭我的下體,講稍微帶過,跟姊姊講。(問
:妳說:爸爸用她的下體磨蹭妳的下體?)對,我當時就這
樣跟姐姐講。(問:然後姊姊就說這樣是不行的?)她就說
如果爸爸再這樣的話,妳就要跟他說不可以這樣。」、「(
問:姊姊看到那一次,妳當下知道姊姊知道嗎?)是事後晚
上,我洗完澡,姊姊在跟我講話的時候跟我說的。(問:因
為妳剛有提到,姊姊有跟妳說這件事,跟姊姊有看到,是這
同件事嗎?)是。(問:所以妳有看到姊姊嗎?)我有覺得
門有動,但是我不確定是姊姊,事後才知道是姊姊。(問:
姊姊有說她看到什麼嗎?)她沒說她看到什麼,但我知道她
應該是有看到什麼。(問:那她看到什麼?)她應該是看到
我筆錄上的那樣。(問:那跟妳印象中有開門那次,時間點
有隔很久嗎?)當天我晚上洗澡後,她問我的。」、「(問
:剛有提到姊姊發現妳很奇怪,說妳為什麼不穿內褲上學,
是在姊姊告訴阿嬤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問:那是姊
姊看到爸爸對妳做這些事情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問
:表示姊姊在看到之前,就已經知道這件事情了?)她只是
覺得我不穿內褲很奇怪。(問:但妳不是說,妳有跟姊姊說
爸爸對妳做的事情,但是沒有很詳細?)對,但是姊姊有問
我很多次,為什麼不穿內褲。(問:在這時間點妳有告訴她
,爸爸對妳做的事情了嗎?)還沒,第一次沒有,她只是問
我為什麼不穿內褲。(問:是後來妳跟姊姊講了之後,她才
自己看到嗎?)對。」等語(本院卷第174至175頁、第190
至191頁、第198至199頁)。D女於偵訊時之陳述,未經具結
擔保其真實性,縱依據D女之說法,係因其察覺A女有異詢問
得知,但並未親眼目擊,然A女不僅證述D女察覺其有異而詢
問,且稱D女係因開門看見,於同日晚間洗澡時詢問A女,然
本案依據A女說法,是發生在C女、D女不在家的時候,則D女
怎會有機會目擊,且兩人提及被告侵害方式,亦有歧異,究
竟被告對於A女所為之不當、令A女不舒服之行為,是否係起
訴書所載性交行為,亦非無疑。
㈣雖被告亦不否認C女有安排A女、D女有離家至其大姊即A女之
大姑姑安南區住家居住乙事,並於警詢時陳稱:「(問:那
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他你媽媽把小孩送去,送去你妹妹還是
你姐姐家住啊?)她可能怕我會繼續再犯還是什麼樣。」、
「(問:媽媽怎麼知道這件事情的?)那個他們跟她說的,
但是怎麼說的我不知道。(問:她們,你是說姊妹說的嗎?
)我不曉得是哪一個說的。因為那時候就大家都罵得要死,
哪可能去問。」(本院卷第126至127頁),然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僅表示是指上開要求A女撫摸其生殖器乙事。又C女於偵
訊時僅表示:當時將A女送到臺南大姑家住是A女紅著眼眶並
神色緊張,伊就把她帶到房間,A女並沒有講什麼事,伊兒
子即被告跟媳婦在談離婚,伊怕我兒子對A女家暴,將兩個
孫女送到安南區大女兒家;伊沒有在場實際看到過,當時A
女、D女跟伊講時,就是很緊張,都在哭、眼睛紅紅的,也
沒有講到什麼;他們爸爸剛離婚脾氣不好、比較大聲,伊常
不在家,認為A女喜歡姑姑跟表姊,送去比較有伴等語(偵2
卷第37頁、第45頁,本院卷第203至204頁),C女僅表示出
於避免A女遭受被告家暴,並未再說明其他之原因或A女、D
女當時所為任何表示內容,自無從逕予認定與A女是遭被告
性侵害有關。而A女於審理時證稱:「(問:那後來阿嬤怎
麼知道的?)因為有一次姊姊不知道跟爸爸怎樣,姊姊就跟
爸爸說:你不要以為你對妹妹做的事,我都不知道。然後阿
嬤就很嚴肅說:怎麼了?(問:姊姊說這些話的時候,妳有
在場嗎?)有,我坐在姊姊旁邊。(問:當下阿嬤在場,她
有做什麼嗎?)她就說:先進來我房間。(問:她找誰進去
她房間?)找我跟姐姐。(問:然後呢?)然後那個時候,
姊姊她很簡單說發生了一些事情,但那時候沒有講清楚是什
麼事情,但是阿嬤認為很嚴重,或覺得她冤枉親人。(問:
妳知道當下阿嬤跟姊姊說了什麼嗎?)我只知道姐姐有跟阿
嬤陳述這件事。(問:陳述這件事到什麼樣程度?)沒有到
很細。(問:那有提到爸爸對妳做了什麼事?)不太記得了
,但是有部分好像是這樣,這部分我不太記得了。(問:她
有提到爸爸會摸妳,或跟下體有關的嗎?)有。」等語(本
院卷第175至177頁)。則當時A女離家,是否係因被告上開
自白所稱之不當要求撫摸下體或尚有其他侵害之行為,A女
上開證述並不明確,而D女到庭拒絕作證,故無從得知實際
情況,因此亦難以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又檢察官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9年7月30日成
附醫精神字第1090014593號函暨A女診療資料摘要表、病歷
資料及A女之春暉精神科診所病歷表(外放),主張A女長期
至春暉精神科診所及成大醫院接受治療,除有頻繁之自傷行
為,也多次反應遭被告性侵害,其情緒不穩常於被告接觸之
後,或因官司相關事件加劇,成大醫院診療資料摘要表亦敘
及「無法排除其精神疾病與此事件可能的關連性」,具有可
信性,應可為佐證。然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
關於A女是否有因遭受性侵害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乙節
,同時將上開相關病歷資料一併函送供參酌,經該院110年7
月26日嘉南司字第1100006042號函暨A女精神鑑定報告書(
本院卷第85至99頁)回覆,鑑定結果略以:依第四版診斷準
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既屬焦慮性疾病,必有一造成焦
慮之核心問題,即有「創傷事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即對於創傷事件揮之不去之痛苦,無法擺脫此事件造成之糾
纏,日以繼夜的遭其所苦,連做夢都會夢到。創傷事件通常
指此人曾經驗到、目擊、或被迫面對一或多種事件,這些事
件牽涉到實際生(或未發生但構成威脅)的死亡或嚴重身體
傷害,或威脅到自己或人的身體完整性。再以三大類症狀評
估,即:創傷事件持續被再度體驗、持續逃避與此創傷有關
的刺激,以及持續有警醒度增加的症狀。此外,上述症狀的
總期間須超過一個月,並且因此造成臨床上顯著痛苦,或損
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依此,若A女創傷
事件是「被性侵」,則A女應反覆想到、夢到且難以忘掉被
性侵之過程,但A女及其陪伴的家屬皆稱在A女4歲到7歲間,
生活無特別改變、成績及人際狀況皆正常,是A女在108年間
,「越想越清楚」之後,開始做惡夢,但夢的内容不甚清楚
,直到最近一個月來,開始夢到「小時候被性侵」的「經過
」。以108年之前,A女的生活情形判斷,A女無「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而108年之後至今,因欠缺造成焦慮之核心問
題,即「創傷事件」不明,A女的表現越來越像「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但縱使A女有相關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
難斷定A女確有因「被性侵」而得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另依第五版診斷準則,則A女在108年之前,無「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在108年後,因強調個人主觀感受,雖疑似有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壓力反應之大小因個人體質不同
,無法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有無,而認定其有無受侵害。
即因每人面對事件之感受不同,壓力反應與個人之體質、過
去經歷、人格特質、認知能力而異,類似壓力在不同個體,
即有可能有不同之感受與病症表現,故依第五版診斷準則,
亦難以就A女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推斷其一定遭侵
害。在診斷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上,A女疑似有「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但讓A女痛苦的核心問題(創傷事件)
非「被性侵」,且無法據此得知必遭性侵。而因每個人對事
件之感受及壓力反應不同,無法以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認定必受性侵,諸如生活上壓力、與家人相處不滿意等,亦
有可能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此外,A女有高度疑似
「邊緣型人格障礙症」,為一人際關係及情感皆不穩定之情
形,明顯衝動,惟需較長時間追蹤,18歲後較為定型、或由
較了解A女之家屬提供相關資訊方能確診。「邊緣型人格障
礙症」者,在人際關係不穩下,認定人、事常以非黑即白之
觀點,故A女與家人因故衝突而向其父親提告性侵不無可能
等語。是依據鑑定結果,可知A女疑似有「創傷後壓力症候
群」,但無法確認即係「被性侵」所致,而無法佐證A女上
開證述。
㈥又檢察官認為因A女遭受侵犯時年紀尚輕,未能知悉遭受性侵
害,而認為是與被告間之遊戲,於年紀增長逐漸瞭解性侵害
之意涵,最終出現頻繁之自傷行為,甚而作惡夢、喚起回憶
,其心理創傷延遲發生實屬可能。衡情,一般接受性知識教
育會始於小學五、六年級,且依據網路、媒體資訊發達之程
度,取得性知識之管道,已不受限於學校,是A女於108年即
國中二年級之前,是否均未能知悉其可能是遭到性侵害,已
非無疑;又其若曾告知C女、D女,並因而被迫離家,甚至於
小學高年級回到臺南市中西區住處面對被告時,當不至於均
未因此感到壓力或恐懼,而突然於108年間越想越清楚之後
,開始做惡夢,夢到小時候被性侵的經過,故是否係延遲發
生心理創傷反應,尚欠缺判斷之依據,不無疑問。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自白要求A女撫摸其生殖器之行為固然
可議,顯屬不當,然被害人A女之證詞,礙於其年紀、理解
、記憶能力與時間久遠,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存有可議之處
,已如前述;而證人D女偵訊時之陳述,並未經具結,縱可
知A女曾向D女提及遭被告侵害,經D女告知C女乙事,但經C
女否認,實際發生情況亦有不明;另C女將A女、D女送往安
南區之大姑姑家居住,A女輾轉至臺中、臺南佳里居住固為
事實,然是否確實因為被告對A女為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無法明確特定,而鑑定結果也無法確認A女疑似「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係因性侵害案件所致,是本案證據相互勾稽,仍
未使本院達到被告確實有罪之確信。從而,揆諸上開說明,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