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8年度,18號
TTDM,108,侵訴,18,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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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侵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佑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告訴人代號BR000-A108026 女子 (民國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08 年6 月初成 為男女朋友。被告於同年月30日20時58分許至同日22時30分 間之某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某處告訴人之辦公室內 (地址詳卷),對告訴人為愛撫動作,經告訴人跑離並稱「 不要這樣」明確拒絕,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告訴人 之意願,利用告訴人整理包包之機會,自告訴人背後強拉告 訴人,令告訴人坐在其大腿上,無視告訴人之抗拒掙扎及口 稱「不要」,仍隔著告訴人所著牛仔褲以手指強行戳、撫摸 告訴人之生殖器,以此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式對告訴人猥褻 1 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 其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 )。再按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 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 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 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 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



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 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 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 性。至於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 強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109 年度 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檢察官起訴書誤載為「自白」)、證人即告訴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Messen ger 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起訴書誤載為「LI甲E」)、告訴 人手繪刑案現場圖、刑案現場測繪圖、刑案現場外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曾對告訴人為愛撫之動作, 告訴人走離被告再返回後,其另以手指隔著牛仔褲撫摸告訴 人之生殖器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 :愛撫前我有先問告訴人她想不想要,她微笑後,我再問辦 公室是否有監視器,她笑笑地去檢查是否有監視器後回來。 我開始愛撫她,約10秒後她突然走到科長位置後面,我當時 以為她在跟我玩,我走過去跟她說不要玩了並張開雙手示意 她過來,她便主動坐在我的大腿上,我就摟住她對她指交, 過5 秒她突然說不要並站起來開始哭,我被她嚇到了。我 試圖安慰她,但她完全不聽我解釋等語。辯護人並辯護:被 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且本案事發前有多次親密互動, 告訴人慣以如「不要」、「討厭」等否定用語表達其意願。 依當時情境,被告主觀上認為雙方互動與往常相同,且告訴 人反應亦無異樣,是被告並無強制猥褻之犯意。另告訴人罹 患重度憂鬱症,容有因病情影響致供述不符事實之可能,尚 難遽信為真。且其於案發後又與被告多次聯繫乙節,亦與常 情不符。本案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請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 ,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於108 年6 月初成為男女朋友。被告於同年月3 0日20時58分許至同日22時30分間之某時許,在臺東縣臺東 市浙江路某處告訴人之辦公室內(地址詳卷),對告訴人為 愛撫動作。告訴人走離被告再返回後,被告坐在告訴人辦公 椅上,以告訴人背對坐在被告大腿上之姿勢,隔著告訴人所 著牛仔褲以手指撫摸告訴人之生殖器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他卷第35至42頁 、第93至97頁,本院卷第81至85頁、第492 至493 頁、第49



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友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 告訴人母親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第43至48頁 、第105 至113 頁,本院卷第282 至330 頁、第385 至404 頁、第477 至483 頁),並有告訴人手繪刑案現場圖、刑案 現場測繪圖、被告與告訴人間自108 年6 月30日起至同年7 月1 日止之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刑案現 場外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足憑(他卷第55至77頁), 故上揭事實,固堪認定。
㈡告訴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與常理不符
⒈就事發後被告與告訴人離去之過程,證人即告訴人①於警詢時 證稱:我和被告一同走出辦公室,一路走到總保全室將保全 系統開啟,走出建築物後各自離開等語(他卷第23頁);② 於偵查中則證稱:但因為最後一個走要設定保全,我就叫他 先出去,我設定好後再出去。因為我怕他跟著我,我有繞一 段路,過程中我打電話跟我實習的朋友講這件事,我實習的 朋友有幫我報警等語(他卷第109 頁);③於日記中則稱: 被告問我要怎麼出去,我哭著請他東西拿著跟我走出去,因 為我要設定保全。然後我在大雨中哭著走回家,我心裡期盼 他至少要追過來跟我道歉,但他並沒有這麼做等語,有告訴 人日記電子檔影本附卷足參(本院卷第343 至344 頁)。被 告與告訴人究係一同或先後離去辦公室,又證人即告訴人所 述繞路行為係因害怕被告尾隨,或希冀被告道歉而刻意為之 ,均非無疑,是其證述已有部分前後不一之瑕疵。再其就案 發前幾日與被告之親密互動,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與其向婦產科醫師所述內容(詳如下述),亦有明顯前後扞 格之重大破綻。
⒉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就算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 ,想要摸還是要先問過,不可以未經同意就摸過來。就算用 比較溫柔的方式撫摸也不行,因為沒有事先問等語(本院卷 第319 頁)。審諸男女朋友屬較親密之人際關係,對彼此之 了解應較普通友人更為深入,是不能排除男女朋友間,有時 反係以當下之氛圍、對方之神情、肢體動作等非言語之方式 ,解讀對方意願之可能。況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要親 我時沒有每一次都問,我會不會答應是看情況,不喜歡的話 我就推開,然後說可以吃飯嗎,轉移其注意力說看看這個、 看看那個等語(本院卷第329 至330 頁),告訴人既要求被 告以言語明示之方式徵詢其意願,然其表達拒絕之方式,竟 亦非以明示之方式為之,其對於男女朋友間意願之徵詢及回 應乙節,已有內在不一致之邏輯矛盾,且亦與常理不符。



⒊觀之告訴人日記電子檔影本所附之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Mes senger 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與告訴人於事發後討論本 案時,被告先稱:「像是要說清楚隔著褲子撫摸下體」、「 並沒有手指插入」,告訴人覆以:「嗯,但驗傷是說插入」 (本院卷第343 頁)。然而,於案發隔日驗傷後即109 年7 月1 日1時20分許,婦產科醫師向告訴人解釋:診視後告訴 人處女膜及陰道口附近無明顯傷痕,且無破損為閉口,故不 要再拿採證棒進去陰道口採證,避免破壞完整性等語,告訴 人表示可接受等節,有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急 診護理紀錄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96 頁),此與告訴人之供 述分明未合。告訴人基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之立場,其 供述是否有部分誇大不實、不符客觀事實之處,甚有詳加研 求之必要。
㈢被告與告訴人於事發時係情侶關係,且於事發前幾日有親密 互動
⒈被告與告訴人於事發時仍為情侶關係,因本案事發分手乙情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所坦認(他卷第105 頁),是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本案事發前幾日,被告至臺東找 告訴人一同出遊,且在被告住宿之飯店2 人赤裸相見,並有 親吻、愛撫對方之親密互動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供承在卷(他卷第94頁,本院卷第493 頁),亦為證人 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明確(他卷第105 至111 頁,本院卷第304 、306 頁、第326 至327 頁),其等基於 情侶關係而為上述親密互動,洵屬事理之至。基上,被告於 本案事發時,在四下無人之辦公室內對告訴人為起訴書所載 之行為,得否逕認係基於違反告訴人意願之強制猥褻犯意為 之,要非無疑。
⒉再證人即告訴人就事發前幾日之親密互動,迭述如下: ⑴於偵查中證述:被告自108 年6 月28日起至同年月30日即事 發當日,來臺東找我。他住在縣政府旁邊的飯店,於28日第 一日我送食物、飲料至飯店給他,我在他飯店房間約待半小 時,當日未做親密動作只有吃東西。於29日第二日,我們去 吃早點後回飯店,吃飽就想說睡一下,醒來後已下午3 時, 就騎機車去逛一逛,然後我就回家了。(這天你們在飯店裏 面有沒有發生親密關係?)有躺著一起睡,他說我睡著後沒 有對我做什麼事,只有摸摸我的頭等語(他卷第107 頁)。 ⑵於偵查中復證稱:「(妳對於被告說28、29日兩天,你們幾 乎都在飯店裡面,對彼此做愛撫的動作,有什麼意見?)他 只是叫我幫他按摩,我們彼此幫對方按摩,他只穿一條內褲 ,我是上半身有穿衣服,下半身有穿短褲,後來他說他喜歡



裸睡,而且他說上他床不能穿衣服,後來他把我全身衣服脫 光,把我衣服丟在另外一張床上,然後我就跟他睡在同一張 床上,後來我就睡著了。(過程中你們有彼此愛撫對方嗎? )他就抱著我睡,然後我就睡著了,他跟我說過程中他只有 摸摸我的頭而已。」(他卷第111 頁)
⑶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之前發生的親密行為好像是睡午覺, 我們抱著睡,他有摸我全身,我忘記他是否以手指侵入我的 性器官,因為當時我在睡覺等語(本院卷第304 、306 頁) 。又證稱:(午休的時候他摸你,但你沒有摸他?)我有摸 他吧,因為他說要幫他按摩;(那兩天在飯店中你們都沒有 發生愛撫、性交或是插入嗎?)沒有發生性行為啊。(也沒 有親吻?)親吻會有吧;(只有親吻,但是其他例如指侵或 插入的行為是沒有的?)就是摸,我印象中真的就是摸等語 (本院卷第326 至328 頁)。
⑷綜觀證人即告訴人上揭⑴⑵⑶之證述,係隨訴訟進程與話者之追 問而吐露出新事實,足認其對於本案情節有所保留顧忌。再 者,被告就上情於偵查中供稱:於28日第一日我們有指交、 愛撫,我也有用手指隔著褲子撫摸她下體。我在飯店徵求她 同意後試著性交,但發現她不舒服,就沒有繼續了;於29日 第二日我有溫柔地撫摸她下體,她很舒服,說她高潮很多次 ,接下來我們全裸地躺在床上直到下午,晚上我們又回飯店 全裸躺在床上繼續愛撫。告訴人很會摸我身體,也有用手撫 摸我的生殖器等語(他卷第94頁),與證人即告訴人所述大 相逕庭。參酌被告與告訴人於事發時為情侶關係、二人於事 發前幾日在飯店赤裸相見等節,加之二人間之對話紀錄曾談 及性事乙情(詳如附件一),被告所述之情節,顯較證人即 告訴人所述者更為可信。
⑸更何況,告訴人於案發隔日驗傷後,即109 年7 月1 日1時許 ,卻向婦產科醫生表示:於109 年6 月29日,被告用手指性 侵其(有脫掉內褲)2 次,約下午時候等語,此有前揭東基 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急診護理紀錄附卷足參;且證 人丙○○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驗傷當日在婦產科診間,我聽 到告訴人稱被告前幾日以手指進入其生殖器等語(本院卷第 391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上揭⑴⑵⑶之證述呈現嚴重歧異 。從而,得否逕憑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遽以認定被告之犯 罪事實,顯屬有疑。
㈣關於告訴人對被告稱「不要這樣」、「不要」乙節: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告訴人沒有對我說「不要」,告訴 人從我腿上跳起來走開前都沒有說話,就是笑笑的而已。我 之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固然坦承上情,但當時是我作筆錄太緊



張了,覺得通訊軟體Messenger 訊息這樣寫,否認會顯得很 可疑。但其實訊息這樣寫,是因為我要安撫告訴人情緒,避 免其情緒失控所以順其意思說而已等語(本院卷第488 頁) 。被告既否認上情,而當時在場者僅有被告與告訴人,是否 得僅憑證人即告訴人之單一證述,逕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尚容有疑義。況縱設當時告訴人確曾對被告稱「不要這樣」 、「不要」,被告也確曾聽聞上揭言語,因下述之理由,亦 難因此遽認被告有何違反告訴人意願之強制猥褻犯意。 ⒉告訴人外在表示與內心意思時有不同
⑴證人即告訴人雖屢次證稱被告之行為違反其意願,然被告於 偵查中供稱:美術館那天事後,告訴人在電話中跟我說,如 果我事後有走回去安撫她的話,這些事就不會發生等語(他 卷第97頁)。告訴人於日記中亦陳稱:被告問我要怎麼出去 ,我哭著請他東西拿著跟我走出去,因為我要設定保全。然 後我在大雨中哭著走回家,我心裡期盼他至少要追過來跟我 道歉,但他並沒有這麼做等語,有前揭告訴人日記電子檔影 本附卷足參。
⑵再者,告訴人於108 年6 月19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 院身心科就診時,「初診 候診時無恙(跟診人員觀察)但 進入診間前隨即作態 雙手緊捧於胸前 疑似佯作緊張貌自 陳" 之前發生的事情讓我變回以前的樣子" (語氣操弄 刻 意模糊 意圖引人追問borderline PD is highly suspecte d )」,接著敘述其告訴另案被告即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 教師傅世韋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內容(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11月28日以108 年度 偵字第1865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下稱花蓮高分檢】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 偵查,復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12月27日以109 年度 偵續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第二次再議後,嗣經花 蓮高分檢檢察長於110 年2 月18日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68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病歷 、前揭臺東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865號、109 年度 偵續字第7 號不起訴處分書、花蓮高分檢110 年度上聲議字 第68號處分書附卷足參(本院卷第219 頁、第233 至241 頁 、第447 至461 頁)。綜合告訴人上揭文字紀錄及其身心科 就診之狀況,本案告訴人離去之行為,係真實反映其不悅之 心理,抑或是佯裝作態實則希冀被告追上挽留之,不無疑問 而容有合理懷疑之空間。
⑶另外,參諸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紀錄( 詳如附件一),得悉告訴人會以「不要」、「討厭」、「走



開啦」等否定性字詞以示嬌羞之意。被告辯稱告訴人有時會 刻意講反話等語,要非全然無稽。故縱設被告於案發時已聽 聞告訴人陳稱「不要這樣」、「不要」,得否逕認告訴人已 明確表示被告行為違反其意願,或被告已知悉告訴人拒絕之 意等節,均屬有疑。即便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你們在對話中會聊【愛撫、口交或是性交】的事嗎?) 他喜歡聊這樣的話題,我只好陪他聊,但是我沒有很喜歡這 樣,但是他覺得應該要這樣。」(本院卷第304 至305 頁) ,然自附件一之文脈中其未曾顯示過無奈、被動被迫聊天之 情,甚且,於本案事發前即自108年6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止 之對話紀錄,其尚對被告稱:「(伸手手)你來玩的時候給 你處罰嘛」、「還有你來的時候用倉鼠欺負我嘛」、「下周 目標讓倉鼠愉快舒服」,被告則回以:「喜歡的話那天可要 好好幫我打出來唷」、「我讓妳把我腿開開:)」、「已經【 射】在褲子上」、「啊~嘶」、「手口並用才能感受到你的 誠意唷」,其再覆以:「會邊舔舔【倉鼠圖示】邊摸摸【倉 鼠圖示】的球球」(本院卷第145 至147 頁、第151 至159 頁),自文脈中,不難推知「倉鼠」係指被告之陰莖,且二 人已相約被告至臺東遊玩時進行性事。再其於本院審理中亦 證稱:我曾傳送訊息予被告,稱下禮拜來的時候「用倉鼠欺 負我」,亦常常跟被告講「倉鼠」等語(本院卷第307 頁) ,自難認前揭其被迫與被告談論性事之情節屬實。上揭對話 紀錄既已明白談及性事,加以其等於案發前幾日在飯店赤裸 相見乙節,益徵證人即告訴人前揭所述,即在飯店內與被告 僅相互撫摸按摩之情節,並非可信。
⒊告訴人性格較不敢直接拒絕他人
⑴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我與被告認識7 年,但至108 年5 月參加研討會時我才和被告有接觸,後來他在一次我跟 他出遊的照片下,說我們已經在一起了,我又不想讓他難堪 ,才變得好像是在交往;(既然在交往期間妳認為被告有暴 力傾向,為何又讓被告來臺東找你?)我想被告不會付諸實 現吧,因為他說他是阿Q 精神等語(他卷第105 至107 頁) 。其於本院審理中又證稱:「(你是表達想要分手的意思嗎 ?)就是希望【被告】不要再來找我了。(為何他後來隔了 一個禮拜又跑到臺東來找你?)他後來有一直道歉,我這邊 也一直退讓吧。」、「我以前就是不喜歡的時候都不敢說, 我以為我有進步,這件事情確實後來我覺得我有進步,我有 很大聲的說不要還跑開,這就是我進步的地方」、「(你有 跟被告說過你其實不喜歡被親嗎?)我就是推開,然後說可 以吃飯嗎?(如果你覺得不舒服就是推開?)對,會轉移注



意力,就說看看這個、看看那個。」(本院卷第305 、318 、329 頁)。
⑵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果告訴人和我有意見不合的 情形,一開始她會委婉地講,同件事發生過兩、三次後才會 直接講說我覺得妳這樣子不好等語(本院卷第404 頁)。 ⑶再證人即告訴人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交往後每 次出去玩,不管是在公開場合或是隱私室內房間,被告都會 對我指侵,加上本案共是4 次,每次我都明白表達說不要等 語(他卷第27頁,本院卷第315 頁),然其於警詢時亦證稱 :被告都以為我在跟他玩;我很難過,有幾次向被告表達我 不喜歡這樣,有幾次就只是跑開等語(他卷第27頁),於偵 查中再稱:「(既然如此,為何你仍要繼續跟他出來?)我 以為他下次不會了。(你有很嚴肅的跟他說不要再做這樣的 事嗎?)有,我跟他說不要這樣、很痛,他就跟我說好好好 ,下次不會了。」(他卷第111 頁)。故其過往是否有明確 向被告表示拒絕之意,及被告是否得悉告訴人拒絕之意,均 屬有疑。尤其,倘證人即告訴人所述指侵情節為真,在經歷 指侵3 次後,其仍未斷絕與被告之往來,甚而接待被告至臺 東遊玩,核與常人之經驗法則有違,是其上揭證述之憑信性 顯生疑竇。
⑷因此,縱設被告於本案事發時曾聽聞告訴人稱「不要這樣」 、「不要」,然基於告訴人性格較不敢直接拒絕他人乙節, 被告是否可知告訴人當下係不同往常而表示堅決拒絕之意, 即非屬無惑。
⒋本案難認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意
詳究本案事發時被告與告訴人之位置,被告係坐在告訴人辦 公椅上,隔著告訴人牛仔褲以手指撫摸告訴人之生殖器。惟 告訴人係背對坐在被告大腿上,在被告無從觀察告訴人神情 之情況下,是否得觀察告訴人神情有所不悅,尚屬有疑。且 被告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見告訴人 臉色平淡,係指告訴人主動走向我要坐到我大腿時,當時看 告訴人臉蠻一般正常的。她後來坐在我腿上時,我無法看到 她的神情等語(本院卷第495 頁);另觀諸附件二即案發後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可查被告反覆供稱:「我以為 你在跟我玩」、「我現在才知道妳生氣的樣子」、「我以前 真的不知道…」、「我以為妳真正不舒服時,會板起面孔」 、「嚴肅地看著我說不要」、「我剛剛真的嚇到了,因為之 前幾次都玩得很開心的」、「但是我沒看到妳生氣的階段所 以才…」等言語,核與其所辯情節無重大齟齬,是其是否確 有強制猥褻之犯意,尚容有合理懷疑之空間。綜上理由,被



告是否有聽聞告訴人稱「不要這樣」、「不要」;又審諸告 訴人之性格,縱設被告確有聽聞告訴人上揭言語,上揭言語 之意思是否真為拒絕、被告是否得悉告訴人拒絕之意;復衡 酌本案二人之身體姿勢,被告是否得察知告訴人拒絕之意思 等節,均屬有疑,是難遽認被告因而有何強制猥褻之犯意。 ㈤證人即告訴人證述以外之證據均非適格之補強證據 考諸告訴人所撰之日記,其內容與其證述具有同一性;再證 人丙○○、告訴人母親既未目擊本案事發經過,縱告訴人於案 發後向其等聯絡,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內容仍不脫為告 訴人轉知之內容,即與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具有同一性,況 證人即告訴人母親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告訴人僅說她被性侵 ,詳細情形並未多說等語(本院卷第477 至478 頁),自無 從補強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因而,上述證據均屬證人即告 訴人供述之累積證據,要非適格之補強證據,不足以補強證 明被告之犯罪事實,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據之積極證據,以經驗、論理法則評 價之結果,既有上揭疑點叢生,而於客觀上尚未達於超越合 理懷疑之程度,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強制猥褻告訴人之主觀犯 意,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是本院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慧中、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附件一(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8 年6 月3 日之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內容翻拍照片部分內容,本院卷第103 至115 頁):被告:哈哈難得換妳當個s
被告:妳來狂親我
告訴人:褲子脫下來!
被告:我演害羞的妳




被告:而且妳演得好好!
被告:我想到昨天我們演角色互換真的超好笑
沒有不要
乖~手拿開
被告:遮住下面
被告:(扭捏脫下
被告:(扭捏
被告:害羞
被告:人…人家不要
告訴人:討厭
告訴人:…
被告:好啊給妳看
被告:哈哈哈
告訴人:我要看!
告訴人:沒有不要
乖~
手拿開
被告:早上就害我興奮
被告:我突然覺得不害羞惹
告訴人:秒反轉
被告:然後突然狂督
告訴人:走開啦
告訴人:討厭
被告:沒錯
告訴人:摸摸
告訴人:很粗壯的倉鼠嗎?
被告:健壯的雙腿打開
被告:我讓妳看個清清楚楚地
被告:真壞
被告:幹啊
被告:讓妳高潮十次
告訴人:幹麼~~
被告:這一定要
告訴人:煮一頓飯
告訴人:可能可以換別的
火辣的sex
被告:啊啊啊啊
告訴人:天啊好害羞(遮臉
就是我是你的職員
被告:不過情定大飯店是啥XD




被告:好欸!
告訴人:那我們下次玩
1.情定大飯店
2.甜蜜的下廚
3.格雷2.0
附件二(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8 年6 月30日之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他卷第59至71頁):被告:很抱歉,我剛剛一時玩過頭了,也過於粗心地忘記妳有這 樣的創傷存在。我希望以後能商量一個密語讓彼此知道妳 是真的不舒服,要停下來了。我對於剛剛自己的行為非常 懊悔,分別時老天也報以戲劇性的大雨傾盆加閃電。被告:衷心希望妳回家沒著涼感冒了
被告:我剛剛沒判別到妳已經很不舒服真的非常的糟糕…告訴人:我很明確的說不要,甚至逃避你躲在桌子後,但你繼續 指侵我,違反我意願就是如此。
被告:因為前幾天這樣玩似乎都還好
告訴人:你到現在還在辯解?
被告:我以為妳在跟我玩…
告訴人:我不是已經明確說不要好幾次
告訴人:還躲到離你有距離的地方
被告:我現在才知道妳生氣的樣子
被告:我以前真的不知道…
被告:我以為妳真正不舒服時,會板起面孔
告訴人:你以為
被告:嚴肅地看著我說不要
告訴人:所以掙扎說不要逃開就都不是反抗
被告:我現在知道妳嚴肅的樣子了,這樣的事情再也不會發生告訴人:我們法院見
被告:而且我剛剛有點頭暈可能也影響了我的判斷力被告:因為曬了整天的太陽
被告:總之這樣的事情不會再發生
被告:我一直以為妳在跟我玩…
被告:我不知道妳生氣是這樣的,但現在明白了,以後也不會再 越界
被告:妳說不要就是不要
被告:我也一直以為妳是享受在裡面的
告訴人:我已經跟你說不要
被告:否則動手指是很累的事情,我才懶得做
告訴人:我說了不要
被告:嗯,我現在知道你說不要就是不要




被告:因為之前妳偶爾也會開玩笑地說不要
被告:讓我誤解了
告訴人:但我逃開
告訴人:我認真的跟你說不要這樣
被告:我以為妳在跟我玩,我沒看過妳認真的樣子……被告:唉,我真的很抱歉,我再也不敢碰妳
告訴人:你在已知道我受過性侵害的前提下這樣做沒有辦法原諒被告:我只希望給我一次機會
告訴人:性侵本身是犯罪
被告:然後再也不會發生
告訴人:原不原諒是看個人但是是非告訴乃論
被告:總之再也不會發生
被告:我剛剛真的嚇到了,因為之前幾次都玩得很開心的被告:讓我誤判了
告訴人:我已經說不要還逃開
被告:我以為妳嚴肅的樣子會更兇
被告:再哭之前是生氣
被告:然後我就不敢了
被告:但是我沒看到妳生氣的階段所以才…
被告:總之還是我不對
被告:我忘記每個人的個性不同
被告:拒絕的方式也不同
被告:再加上曬了整天太陽頭昏腦脹
被告:不管怎樣我確實不謹慎地做出傷害妳的行為被告:我心裡非常自責
被告:而我理當受到應有的懲罰……
被告:如果再發生第二次這樣不尊重的事情,我絕對支持妳告我被告:不管會被怎樣懲罰,我還是要告訴妳,很感謝妳這三天的 招待,讓我留下了非常美好的回憶,雖然結果我給予妳了 非常不開心的結尾
被告:我也不懂為什麼常常都結尾在難過的地方被告:如果整段旅程沒有去美術館就好了
被告:然後我開心地送妳回家
被告:期待下一次的見面
被告:好好洗個熱水澡,別著涼了呢
被告:今天弄性平太累了,好好睡一覺吧
被告:明天再想該怎麼處理我吧,我實在不該在妳那麼忙的時候 成為亂源之一
被告:我想妳可以回憶,之前很多次我都會溫柔小心翼翼地做這 件事,也不斷詢問妳的主觀感受如何。而我以後會更加溫



柔小心翼翼的
告訴人:你只是趁我沒防備時突襲我的下體
告訴人:在我說了不要以後你並沒有停手
被告:好的,我現在非常明白知道妳的感受了,我之後再也不會 那麼做
被告:這中間有判讀的模糊空間讓我們產生巨大的誤會被告:妳對我說一次以後,我不會再犯第二次
被告:我們會約定出更明確的身體界線,理解彼此的反應模式, 避免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
被告:這是我之前忽略問清楚的地方
被告:我不知道妳想要拒絕的樣子是怎樣的,才會誤解妳在跟我 玩
被告:然後引發出妳的創傷症候群
被告:對不起,我想我還要給妳更多的空間平復身體上的創傷記 憶
被告:以後出去都不會再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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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