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路敍伯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洪正鴻
龍斗光
王濬虎
陳樹村律師
郭岱毓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邱柏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主張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 節重大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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