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279號
TCDM,109,易,3279,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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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軍




選任辯護人 王雲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9 年度偵字第3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冠軍係告訴人張王濟之女,2 人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9 時許,前往告訴人張王濟位於臺中市○○區○○路 ○○巷00號住處,徒手破壞大門紗窗,將手伸入開門後,竊 取張王濟所有、置放於床頭櫃抽屜及電視櫃抽屜內之現金共 計新臺幣(下同)31,000元。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 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 條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 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張王濟與被告與為母女關係,為直系血親關係 ,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 109 年度易字第846 號卷第15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 嫌,依同法第324 條第2 項,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王 濟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加重竊盜罪嫌之告訴, 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簡字卷第35頁) ,是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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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