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永智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吳生財
吳啟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智
被 告 吳賢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