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12號
TPDV,107,重家繼訴,12,202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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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洪士鈞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吳姝叡律師
陳致睿律師
複代理人 諸莉榆
被 告 鄭洪玉崑
林麗花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世菁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世凌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世欣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世琪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家萱律師
伍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件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被告洪文棟於民國107年11月4日死亡,被告林麗花洪世菁洪世凌洪世欣洪世琪前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惟因洪文棟與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徐國璋間親子關係是否存在存有爭執,徐國璋前對洪文棟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號判決確認其二人間親子關係存在,並經洪文棟上訴等情,則洪文棟死亡後應由何人承受訴訟,攸關本件已聲明承受訴訟之人得否為合法訴訟行為,是認上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於108年7月30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事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6月3日以107年度家上字第199號判決「上訴駁回」,末經最高法院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9月9日函覆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



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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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