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993號
TPEV,109,北補,1993,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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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
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9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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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