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晶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馮昌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 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 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 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已繳納部分聲請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惟依其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聲請人 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940萬8,282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1, 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次查,聲請人亦漏未提出如附表 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一、補繳不足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 資料,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陳報現金或存款57萬2,253元,應載明其保管人、存放地點 ,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四)如為其他動產(如存貨、廠房及設備等),應載明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七)說明聲請狀所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是否業經全 體股東承認?聲請狀所附「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何以主張流 通性低、轉售價值有限?該等財產是否曾經變賣?請提出相 關證明。
(八)說明清算人就任後,聲請人資產負債,如有變動,其變動情 形為何。
四、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 款、其他應收款等),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五、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包含聲請狀所附「晶連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表」備 註欄所載之附件1至26,以及積欠債權人陳乃新、游宜臻、 趙令宇各12萬5,641元、7萬6,327元、48,154元之證明)六、說明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 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 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七、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聲請狀未記載之稅捐、罰款未繳納,如 有,陳報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狀所載積欠勞工未滿6個月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共216 萬2,950元,請說明各員工姓名、金額為何(經勞動部或其 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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