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783號
TPEV,109,北補,1783,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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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廖正琦
葉惠美
陳復華
廖政儀
何瑋苓
李祥如
孫金成
高延玲
謝志明
劉爾順
陳宗賢
曾士綱
馬普東
陳中文
陳谷鶯
張文化
兼前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93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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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