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大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玲
訴訟代理人 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
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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