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5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玉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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