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585號
TPEV,109,北補,1585,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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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朝伍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複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5,5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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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