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戴嘉良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陳子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
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 1 項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