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0634號
TPEV,108,北簡,10634,2020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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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安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育瀞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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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