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張立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汪虹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5 月19日以109 年度北司補字第1295 號民事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 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