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8年度,40號
TPEV,108,北訴,40,202006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子弘即陳子弘建築師事務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5,84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348,90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547元,共計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23,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