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特留分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72號
TPDV,108,家繼訴,72,2020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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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陳翊蓁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朝順


上列上訴人與林陳牽治陳映秀劉陳磚、陳寶珠、陳良雄、陳
朝興、陳朝明間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92,411元(詳如
計算書所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7,0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宛彤
計算書:
一、被繼承人陳綿遺產總額為86,699,762元,扣除遺產稅8,360,
473元,遺產現值為78,339,289元(本院卷二第402頁財政部
北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參照)。
二、林陳牽治陳映秀劉陳磚、陳寶珠之特留分總和為6分之1
,即13,056,548元(計算式:78,339,289元×1/6,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
三、上訴人陳翊蓁陳朝順之上訴利益為9,792,411元【計算式
:13,056,548×(遺囑指定陳翊蓁得繼承比例2/3+遺囑指定
陳朝順得繼承比例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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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