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935號
TPEV,109,北補,935,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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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35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金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6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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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