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885號
TPEV,109,北補,885,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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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85號
原 告 林鍵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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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