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413號聲 請 人 黃岸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MINI ZADEHMO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AMINI ZADEHMOH之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居留證或 其他足資證明其現確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二、請陳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利率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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