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413號
TPDV,109,司票,7413,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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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413號
聲 請 人 黃岸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MINI ZADEHMO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MINI ZADEHMOH之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居留證或
其他足資證明其現確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利率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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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