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33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侯麗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麗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之本票發票日與聲請狀記載不符,請具狀更正或提出正 確之本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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