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339號
TPDV,109,司票,7339,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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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侯麗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麗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本票發票日與聲請狀記載不符,請具狀更正或提出正
確之本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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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