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827號
TPDV,109,司票,6827,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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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827號
聲 請 人 劉克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競曾希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 年3 月31日起算,抑
或自民國109 年4 月1 日起算)。
二、是否有請求利率,若有,且逾法定年息百分之6,請陳明請
求利率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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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