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10號
TPDV,109,司促,7110,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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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聲 請 人 汪亦翔即神風空調工程行
即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如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如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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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