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41號
原 告 翁先陣 住新北市○○區○○路0號10樓 上列
原告與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3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
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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