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3533號
TPEV,109,北簡,3533,2020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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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3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本院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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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