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龍
選任辯護人 謝智硯律師
被 告 蔡尚苑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賴金鑫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簡麗珠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黃子窈
黃雁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蔡豐益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夏子茵
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林麗令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陳國楨
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陳進村
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林聖峯
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洪昆明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陳廣澤
選任辯護人 邱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曉慧
選任辯護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林瑞景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志昇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陳巖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黃旭鵬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
字第37264 號、106 年度偵字第27727 號、第23870 號、第2101
5 號、第10304 號、第33197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422 號、107 年度偵字第7656號、107
年度偵字第30966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05
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李金龍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貳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元,除應發還被 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蔡尚苑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賴金鑫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簡麗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黃子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黃雁宸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蔡豐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八、夏子茵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林麗令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元,除應 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陳國楨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陳進村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 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十二、林聖峯、洪昆明、陳廣澤、謝曉慧、林瑞景、林志昇、陳 巖鑫、黃旭鵬均無罪。
事 實
一、周瑞慶(別名「陳子龍」,違反銀行法等罪嫌部分,經本院 以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2 年 8 月間與文智和(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經本院106 年度金重 訴字第2 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10月)、張辰鐘(違反銀行法
等罪嫌,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前明知非依銀行 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 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先聘請洪妤嵐(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經本院以 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擔任櫃檯人員( 102 年9 月轉任會計助理),辦理圓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圓富科技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9 樓之1 ,追加起訴書誤繕為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 8 樓,應予更正,後更名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參下述)成立前相關籌備業務。圓富科技有限公司於102 年 10月23日先以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 億元設立登記,初次 發行600 萬元股份,由趙文章(105 年1 月9 日歿)擔任人 頭董事長,文智和、張辰鐘為業務主管,以「合夥金」為名 義對外吸收資金(集團以「T1系統」為代號名稱)。依金額 不同,其投資方式分為「1 會」、「8 會」、「12會」及「 24會」,分述如下:㈠「1 會」:每單位合夥金1 萬元,每 月為1 期,投資期間為25期(月),每單位首期投資1 萬25 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1 萬5000元,應予更正)。第2 期起 採固定利息方式,每月以抽籤決定得標者,未抽中者均繳納 7500元。第2 期得標者除可領取1 萬元外,另外圓富科技公 司再以「退雜項費用名義」給付4800元,總計可得1 萬4800 元。第3 期得標者除可領取2 萬元外(後每期均較上期增加 1 萬元),另外圓富科技公司再以「退雜項費用名義」給付 4600元(後每期較上期遞減200 元),總計可得2 萬4600元 ,後期中籤者以此類推,中籤後即不需再行繳款。依此方式 投資,第2 期中簽者,投資期間1 月即可獲利2300元,月息 達18.4 %,折算年利率高達220.8%;最後一期中簽者,投資 期間25個月保證獲利5 萬5200元,換算年利率約14.32%;㈡ 「8 會」:以每月為一期,投資期間25期(月)。第一期投 資30萬元,第2 期到第24期投資金額自15萬7700元遞減至75 00元,累計至25期止,總計投資182 萬4500元。投資人自第 23期即可領回投資款項,圓富科技公司於第23期給付投資人 77萬100 元,第24期給付投資人83萬7900元,第25期給付投 資人90萬6500元,總計給付251 萬4500元。扣除投入款項, 投資期間25個月保證獲利69萬元,換算年利率約達18.15%; ㈢「12會」:以每月為一期,投資期間25期(月)。第一期 投資30萬元,第2 期到第24期投資金額自15萬7700元遞減至 7500元,累計至25期止,總計投資159 萬4200元。投資人自
第24期領回投資款項,圓富科技公司於第24期給付投資人10 9 萬8000元,第25期給付投資人118 萬6200元,總計給付22 8 萬4200元。投資期間25個月保證獲利69萬元,換算年利率 約20.78%;㈣「24會」:以每月為一期,投資期間25期(月 )。第一期投資30萬元,第2 期到第11期投資金額自15萬77 00元遞減至2000元。第12期起毋須繳納,總計投資109 萬85 00元。圓富科技公司於第25期結束後一次給付投資人178 萬 8500元,期間25個月保證獲利69萬元,換算年利率約30.15% 。投資人參加T1系統投資,投資款項以現金繳交或匯款至圓 富科技公司設在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一銀土城億圓富控股公司帳戶)。周瑞慶、文智和 、張辰鐘以上述T1系統模式招攬投資人張鍾華等人投資(投 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額詳如附表八所示),自103 年 2 月起至104 年1 月底止,總計吸收金額達7858萬2300元( 追加起訴書記載7931萬700 元以上,經公訴檢察官於107 年 2 月26日以106 年度蒞字第33282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二、103 年4 月間,周瑞慶為取信投資人,思索營造集團體質良 善、規模龐大之假象,以達成擴大吸金規模之目的,召開臨 時股東會,將圓富科技公司更名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億圓富控股公司),擔任億圓富集團總裁,並 辦理第2 次發行新股,發行金額9400萬元,足額發行。惟周 瑞慶並未實際向原有股東或特定人募資,卻向民間融資業者 楊載牧短期借款9400萬元,完成驗資登記後即予返還,復於 103 年8 月11日將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陳若慧(所涉違反銀行 法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8日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 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向新北市政府申請 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8 樓。周瑞慶將億圓富 控股公司資本額虛偽增資至1 億元後,即利用吸金款項貸放 陷入經營困境或無法經營之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 振公司)、禾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昕公司)、金礁溪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礁溪公司)、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向豐公司)、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灣源能公司)、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三國公司)、 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強微電公司)、固得豐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得豐公司)、碩誠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碩誠公司)及臺灣廣德慈善關懷協會(下稱廣德 慈善協會),另成立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正園藝 公司)、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兆豐公司)、千 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鼎公司)、億圓富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投顧公司)、巨富景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愛上咖啡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富景 控股公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前名新紀元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翰元公司),並以34萬821 元(追加起訴書 記載80萬元,經公訴檢察官更正之)之代價商請蔡佩岑(所 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8日以106 年 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自103 年7 月16日起擔任億圓富集團旗下碩誠公司董事長、自103 年8 月6 日起擔任金礁溪公司董事(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7 月28日起擔任億圓富集團旗下碩誠公司董事長、自103 年8 月20日起擔任金礁溪公司董事,應予更正);以免除150 萬 元債務之代價商請林郡頡於104 年8 月起擔任千鼎公司特助 ,並由林郡頡(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20770 等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106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並由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委由不知情之父親林木富 擔任三國公司董事長;另商請張辰鐘自103 年4 月3 日起至 105 年7 月4 日(追加起訴書記載105 年7 月17日,應予更 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黃子窈自103 年4 月3 日起 至105 年7 月4 日(追加起訴書記載105 年7 月17日,應予 更正)期間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賴金鑫自103 年7 月 29日起至105 年5 月30日止(追加起訴書記載103 年8 月11 日起至105 年6 月2 日止,應予更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 董事、李金龍自104 年1 月12日起至105 年7 月4 日止(追 加起訴書記載自104 年2 月9 日起至105 年7 月17日止,應 予更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陳勝發(所涉違反銀行 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年8 月)自103 年7 月29日起至105 年7 月4 日止 (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8 月11日起至105 年7 月17日止 ,應予更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以不詳方法協請林 永宏(其所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 公訴不受理)於105 年5 月27日改名與不知情之晉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代號:6221,下稱:晉泰公司)董事長林 澤鈿同名(同年6 月17日復改回林永宏),並自105 年5 月 30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5 年6 月3 日起,應予更正) 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另周瑞慶為使投資人誤信該集團 實力堅強,與張辰鐘、吳丞豐(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嫌,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及周 瑞慶之司機張朝勝(原名:張華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嫌 ,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透過張朝勝以每個月5000元之代價,商請黃文宏(原 名黃姜隆,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 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104 年9 月16 日改名為與不知情之股票上櫃公司晉泰公司董事黃文宏同名 ,並自104 年9 月17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4 年9 月24 日起,應予更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而得向投資人 誆稱億圓富控股公司取得晉泰公司股票5600仟股並借名登記 在晉泰公司董事長林澤鈿、董事黃文宏名下,二人亦加入億 圓富控股公司成為董事,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認億圓富集團 實力雄厚而予以投資。再透過張朝勝以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 代價,商請陳若慧自103 年7 月29日起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 董事長、自103 年9 月22日起擔任碩誠公司監察人、自103 年8 月7 日起擔任統振公司董事、自103 年9 月9 日起擔任 向豐公司監察人、自103 年12月29日起擔任臺灣源能公司董 事、自103 年8 月5 日起擔任仕強微電公司董事長、自103 年8 月13日起擔任固得豐公司董事、自103 年9 月11日起擔 任揚正園藝公司董事(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8 月11日起 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長、自103 年8 月20日起擔任統振 公司董事、自104 年1 月16日起擔任臺灣源能公司董事、自 103 年8 月22日起擔任仕強微電公司董事、自103 年9 月23 日起擔任揚正園藝公司董事,均應予更正)、張素芬(所涉 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本院另以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審結 )、張玉潔、張珉瑋(原名張大偉,擔任至104 年9 月23日 止)、林俊龍(張玉潔、張珉瑋、林俊龍所涉銀行法等罪嫌 ,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6 年度偵字第34085 號不起訴處分)自103 年7 月29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 3 年8 月11日起,應予更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張 素芬另自103 年7 月16日起擔任碩誠公司董事、自103 年8 月7 日起擔任統振公司董事、自104 年3 月9 日起擔任禾昕 公司董事、自103 年12月29日起擔任臺灣源能公司董事、自 103 年8 月5 日起擔任仕強微電公司董事、自103 年7 月16 日起擔任固得豐公司董事(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7 月28 日起擔任碩誠公司董事、自103 年8 月20日起擔任統振公司 董事、自104 年3 月13日起擔任禾昕公司董事、自104 年1 月16日起擔任臺灣源能公司董事、自103 年8 月22日起擔任 仕強微電公司董事、自103 年7 月28日起擔任固得豐公司董 事,均應予更正)、林俊龍另自104 年3 月9 日(追加起訴 書記載自104 年3 月13日起,應予更正)擔任禾昕公司監察 人、羅克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
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自104 年5 月 7 日起擔任廣德慈善協會第三屆理事長、自103 年7 月29日 起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自104 年3 月9 日起擔任禾昕 公司董事、自103 年12月29日起擔任臺灣源能公司董事(追 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8 月11日起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 、自104 年3 月13日起擔任禾昕公司董事、自104 年1 月16 日起擔任臺灣源能公司董事,應予更正)、陳子全(所涉違 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自103 年12月29日起擔任臺灣源能 公司董事長、自103 年7 月29日起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 、自103 年7 月16日起擔任碩誠公司董事、自103 年8 月7 日起擔任統振公司監察人、自103 年7 月16日起擔任向豐公 司董事、自103 年8 月5 日起擔任仕強微電公司監察人、自 103 年9 月11日起擔任揚正園藝公司董事(追加起訴書記載 自104 年1 月16日起擔任臺灣源能公司董事長、自103 年8 月11日起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自103 年7 月28日起擔 任碩誠公司董事、自103 年8 月20日起擔任統振公司監察人 、自103 年7 月28日起擔任向豐公司董事、自103 年8 月22 日起擔任仕強微電公司監察人、自103 年9 月23日起擔任揚 正園藝公司董事,應予更正)、陳柏憲(所涉違反銀行法等 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 年9 月)自103 年7 月29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8 月11日起,應予更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王奕 捷(原名陳敏捷,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自104 年 8 月20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4 年8 月21日起,應予更 正)擔任翰元公司董事長及億圓富集團旗下大陸深圳前海世 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世紀基金公司;與M1系 統有關,詳下述)代表人、陳鑫官(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自105 年2 月19日起擔任億圓富集團旗下金礁溪公 司董事長、自104 年12月21日起擔任駱豐有限公司(下稱駱 豐公司)董事長、自104 年8 月20日起擔任翰元公司董事( 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5 年2 月25日起擔任億圓富集團旗下金 礁溪公司董事長、自104 年8 月21日起擔任翰元公司董事, 應予更正)、林旭昇(所涉銀行法等罪嫌,由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6 年度偵字第34085 號不起訴處分)、 林以恩(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506 號、第507 號、第561 號、第636 號為不起訴處分)自104 年8 月20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
104 年8 月21日起,應與更正)分別擔任翰元公司董事、監 察人、陳延浩(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 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自103 年11 月11日起擔任億圓富集團旗下控制公司巨富景控股公司董事 長及自103 年11月11日起擔任京兆豐公司董事長(追加起訴 書記載自105 年5 月18日起擔任億圓富集團旗下控制公司巨 富景控股公司董事長及自103 年11月17日起擔任京兆豐公司 董事長,應予更正)、馬宇洋(所涉銀行法等罪嫌,由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6 年度偵字第34085 號不起訴 處分)、林吉珥(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506 號、第507 號、第561 號 、第636 號為不起訴處分)自103 年11月11日起(追加起訴 書記載自105 年5 月18日起,應予更正)擔任巨富景控股公 司之董事、高華強(所涉銀行法等罪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另以106 年度偵字第34085 號不起訴處分)自10 3 年11月11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5 年5 月18日起,應 予更正)擔任巨富景控股公司之監察人、馬宇洋另自103 年 11月11日起擔任京兆豐公司董事、自104 年10月29日起擔任 億圓富投顧公司董事(追加起訴書記載另自103 年11月17日 起擔任京兆豐公司董事、自104 年11月2 日起擔任億圓富投 顧公司董事,應予更正)、林吉珥自103 年11月11日起擔任 京兆豐公司董事、自104 年10月29日起擔任億圓富投顧公司 董事(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11月17日起擔任京兆豐公司 董事、自104 年11月2 日起擔任億圓富投顧公司董事,應予 更正)、高華強另自103 年11月11日起擔任京兆豐公司監察 人、自104 年10月29日起擔任億圓富投顧公司監察人(追加 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11月17日起擔任京兆豐公司監察人、自 104 年11月2 日起擔任億圓富投顧公司監察人,應予更正) 、陳坤宏(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 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自104 年7 月3 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4 年7 月17日起,應與更正)擔 任億圓富集團旗下仕強微電公司董事長、林世凱(所涉違反 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自103 年4 月3 日起擔任億圓富控股 公司監察人、自103 年8 月7 日起擔任統振公司董事長、自 104 年3 月9 日起擔任禾昕公司負責人、自103 年7 月16日 起擔任向豐公司董事、自103 年7 月16日起擔任固得豐公司 監察人、自103 年9 月11日起擔任揚正園藝公司監察人(追 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4 月29日起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監察 人、自104 年2 月3 日起擔任禾昕公司負責人、自103 年7
月28日起擔任向豐公司董事、自103 年7 月28日起擔任固得 豐公司監察人、自103 年9 月23日起擔任揚正園藝公司監察 人,應予更正)。周瑞慶另為使投資人相信其用以隱匿其真 實身分之姓名「陳子龍」確為本人,透過張朝勝以每個月2 萬元之代價,商請陳金德(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 院於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 )於103 年6 月6 日改名為「陳子龍」,並自103 年7 月29 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8 月11日起,應予更正)擔 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使投資人自公開資訊查閱億圓富控 股公司董事名單時,誤認董事陳子龍即為周瑞慶,而相信周 瑞慶對外自稱「陳子龍」之身分為真,上開人頭並交付身分 證等證件予張朝勝轉交吳丞豐辦理公司登記事宜。另透過真 實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蕭先生」以每月5000元至1 萬元不等 之代價商請張克勇(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 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自103 年7 月16日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7 月28日起,應予 更正)擔任億圓富集團旗下固得豐公司董事長;另透過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寶春」之成年人以40萬元之代價,商請 黃翠華(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 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自103 年9 月11日 起(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9 月23日起,應予更正)擔任 億圓富集團旗下揚正園藝公司董事長。另以不詳方式及代價 商請陳忠成(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506 號、第507 號、第561 號、第 636 號為不起訴處分)自103 年4 月3 日(追加起訴書記載 自103 年4 月16日起,應予更正)至104 年5 月31日止擔任 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楊淑微(至105 年7 月4 日止,追加 起訴書記載至105 年7 月17日止,應予更正)、陳天輝(至 105 年7 月4 日止,追加起訴書記載至105 年7 月17日止, 應予更正)、陳玉華(至105 年7 月4 日止,追加起訴書記 載至105 年7 月17日止,應予更正)、許雅琳(至105 年9 月18日止,追加起訴書記載至105 年7 月17日止,應予更正 )、高鈿雅(至105 年7 月4 日止,追加起訴書記載至105 年7 月17日止,應予更正)自103 年7 月29起(追加起訴書 記載自103 年8 月11日起,應予更正)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 董事(渠等均未起訴)、顏華愛(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由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緝字第3338號、第33 39號為不起訴處分)自104 年11月10日起擔任億圓富集團旗 下億圓富投顧公司董事長、自104 年11月6 日起擔任禾昕公 司董事(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4 年11月16日起擔任億圓富集
團旗下億圓富投顧公司董事長、自104 年12月2 日起擔任禾 昕公司董事,應予更正)、蔡宛紜(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本 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自103 年7 月16日(追加起訴書記載自103 年5 月20日,應予更正)起 擔任向豐公司董事長。陳若慧、羅克偉、陳子全、陳柏憲、 陳金德、黃文宏、王奕捷、黃翠華、張克勇、蔡佩岑、陳延 浩、陳坤宏、林世凱等人均可預見借用名義(人頭)負責人 成立公司、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理監事等職務 ,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並憑空按月獲取報酬,極易被利 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縱若提供其個人名義被利 用作為遂行違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陳若慧 、羅克偉、陳子全、陳柏憲、陳金德、黃文宏、王奕捷、黃 翠華、張克勇、蔡佩岑、陳延浩、陳坤宏、林世凱等人亦事 先概括應允擔任上開公司、協會之人頭負責人、董事、監察 人及理監事等職務,並提供渠等所有之證件正本及影本予億 圓富集團人員辦理上開登記程序,而助益周瑞慶為取信投資 人,營造集團體質良善、規模龐大之假象,以達成擴大吸金 規模之目的,使周瑞慶及億圓富集團其他共犯得以遂行違反 銀行法及詐欺取財罪等犯罪,嗣由張朝勝、「蕭先生」、「 寶春」等人按月轉交現金酬款或由億圓富集團逕匯入渠等銀 行帳戶。最終以億圓富控股公司為母公司、上開公司為子公 司,成立「億圓富集團」,並將此等母、子公司、集團規模 龐大之假象登載於億圓富控股公司簡章以取信投資人,周瑞 慶則自任集團總裁,對外宣稱將以投資股權方式獲取巨額利 潤、集團未來將上市、上櫃云云,使多數或不特定投資人陷 於錯誤,認億圓富集團實力雄厚而予以投資(招攬投資方案 及模式參下述)。
三、周瑞慶為布建吸金網路,除承前犯意與文智和、張辰鐘共同 招攬投資人外,繼續另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 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 吳丞豐、陳東豐、吳松麟(別名「吳祥麟」)、沈芳如、彭 金源、詹益宏、陳勝發、吳並修、吳姍筠(原名:吳姍融) 、林勉志、蔡銘洪(渠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均經本院以10 6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為有罪判決)、李金龍、蔡尚苑、賴 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 、陳國楨、陳進村、張辰鐘、范裕忠(別名「范崴丞」,所 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已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 判決公訴不受理)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指派吳丞豐擔任集團執行副總經理,負 責總公司業務及擔任與各地區分公司聯繫窗口;陳東豐擔任 集團執行長;吳松麟擔任集團顧問;文智和、沈芳如、彭金 源、詹益宏、陳勝發、吳並修、吳姍筠均擔任集團業務副總 經理,其中彭金源綜理基隆分公司業務,詹益宏綜理新莊分 公司業務,陳勝發綜理桃園分公司業務,吳姍筠綜理花蓮分 公司業務,吳並修綜理臺中第三處分公司業務並兼任億圓富 控股集團旗下廣德慈善協會秘書長職務,綜理該協會業務; 蔡銘洪及林勉志係集團業務處經理,陳東豐、吳並修、李金 龍負責至各地分公司擔任講師,李金龍自103 年8 月1 日起 擔任集團研究部副總經理,負責集團幹部訓練、主講投資人 說明會及招攬投資人投資等業務、賴金鑫自103 年7 月起擔 任集團總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張辰鐘擔任集團總公司業務副 總經理;蔡尚苑自105 年4 月30日起擔任集團瑞光分公司業 務副總經理、簡麗珠於104 年7 月至105 年6 月間擔任集團 復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負責管理旗下業務人員,105 年 7 月復北分公司結束營運,改調任集團總公司業務副總經理 ;黃子窈自103 年起擔任集團中壢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黃 雁宸自104 年10月底起擔任集團新竹一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 、蔡豐益自105 年10月1 日起擔任集團新竹二分公司處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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