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承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
3 月2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