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威豪
方伯勳律師
謝思賢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芯彤
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陳重言律師
張琇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叡鴻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聿鈞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少丞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培安
選任辯護人 魏君婷律師
劉興懋律師
何昇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寶宏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陳建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譽騰
選任辯護人 李國仁律師
王志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致霖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家樺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賢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瑋
選任辯護人 許隨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士均
選任辯護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苟桓銘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安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卓涵
王俊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淳凱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郭大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程翔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鄭翔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福生
選任辯護人 葉力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岳澤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奚國翔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嘉俊
選任辯護人 康家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柏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王俊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樊 豪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律師
陳家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品成
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李 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宇玄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 翊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傑
選任辯護人 嚴怡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威瑾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繼誠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宇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瀚陽
選任辯護人 林冠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思凱
選任辯護人 李國仁律師
王志超律師
林少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俊廷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立凡
選任辯護人 林容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元德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乃泓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葉昱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
林諺叡(原名林璟叡)
被 告 黃皓瑜
指定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石雨倫
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律師
游麗蓓律師
被 告 林宥承
選任辯護人 吳磺慶律師
黃亮婷律師
被 告 張博鈞(原名張嘉恩)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洪家偉
指定辯護人 林立捷律師
被 告 洪家寶
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石亞倫
陳柏翰
馬奉孝(原名馬寅紘)
羅皓皓
張誌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律師
張雅喻律師
劉宇倢律師
被 告 周柏融
邱一剛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陳威宇
虞孝鴻
張世偉
廖嘉隆
陳宥均(原名陳軍冶)
薛豐庭(原名雍兆寧)
張晉祐
董紹堂(原名董玉堂)
黃飛達
徐建軒(原名徐德宇)
羅 翊
劉志傑
選任辯護人 楊明儀律師
被 告 鄭森文
陳羿諼
陳麒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
三年度矚重訴字第三號、一0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一0四年度重
字第一0號、一0四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一0四年度易字第四六
八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九日,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中華
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一0六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
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
一九00二號、第一九三二九號、第一九三三0號、第一九八0四號
、第一九八0七號、第一九八0八號、第一九九三二號、第二00四
八號、第二0二0六號、第二0三八九號、第二0三九0號、第二0三
九一號、第二0五九七號、第二0五九八號、第二一二二七號、第
二一五六八號、第二一六七九號、第二一九0五號、第二二六八0
號、一0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一二號、第一一三號、第一一七號
、第一二二號、追加起訴案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九四號
、第二三四六八號、第二三七五四號、第二四0七九號、第二五
三二六號;起訴案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八五四號;起訴案號:
一0五年度偵字第二四0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曾威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劉芯彤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蕭叡鴻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李聿鈞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萬少丞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王培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易寶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周譽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陳致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郭士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苟桓銘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張博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王卓涵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王俊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許淳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
參年。
張程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張福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李岳澤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奚國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周柏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樊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葉品成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洪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李俊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曾威瑾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張繼誠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劉瀚陽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王思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石雨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游家樺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李俊賢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張家瑋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廖嘉俊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邱宇玄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陳建宇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柯俊廷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林立凡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黃皓瑜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林宥承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張博鈞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吳元德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莊乃泓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俊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諺叡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石亞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柏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馬奉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柏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虞孝鴻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世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