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342號
FSEV,114,鳳補,34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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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沅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
郭沅澄為被告,並未記載其住居所,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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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