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許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肅涵間請求退還訴訟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本院
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3,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